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艺见信息内容规范

版本 0.0.1 发布日期 2023-6-16

一、概述

  1. 本规范是任何人在艺见平台发布信息内容应当符合的具体标准。
  2. 所谓“信息内容”包括但不限于文字、图表、图像、音频、视频。

二、不得制作、复制、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

  1.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
  2. 危害国家安全,泄露国家秘密,颠覆国家政权,破坏国家统一的;
  3.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  4. 歪曲、丑化、亵渎、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,以侮辱、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的;
  5. 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、极端主义活动的;
  6. 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
  7.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;
  8. 散布谣言,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;
  9. 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;
  10.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名誉、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;
  11. 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。

三、防范和抵制制作、复制、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

  1. 使用夸张标题,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;
  2. 炒作绯闻、丑闻、劣迹等的;
  3. 不当评述自然灾害、重大事故等灾难的;
  4. 带有性暗示、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;
  5. 展现血腥、惊悚、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;
  6. 煽动人群歧视、地域歧视等的;
  7. 宣扬低俗、庸俗、媚俗内容的;
  8. 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、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;
  9. 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。

四、账号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

  1. 上述违法信息或不良信息;
  2. 假冒、仿冒、捏造政党、党政军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名称、标识等;
  3. 假冒、仿冒、捏造国家(地区)、国际组织的名称、标识等;
  4. 假冒、仿冒、捏造新闻网站、报刊社、广播电视机构、通讯社等新闻媒体的名称、标识等,或者擅自使用“新闻”、“报道”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、标识等;
  5. 假冒、仿冒、恶意关联国家行政区域、机构所在地、标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空间的地理名称、标识等;
  6. 以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为目的,故意夹带二维码、网址、邮箱、联系方式等,或者使用同音、谐音、相近的文字、数字、符号和字母等;
  7. 含有名不副实、夸大其词等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内容;
  8. 含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。

五、不得制作、复制、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失宜信息

  1. 具有广告营销意味的;
  2. 与主题或语境严重不符的;
  3. 不明所以、言之无物或重复刷屏的;
  4. 恶意欺骗、误导、劝诱、煽动他人的;
  5. 情绪过激引起争端,或致他人不适的;
  6. 其它明显不适合艺见平台的内容。